← 返回|

20300 喪禮服務 丙級

1 / 20

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:「 殯葬 設施經 營業違 反第六 條第 一項或第三項規定,未經核准或未依 核准之 內容 設置、 擴充、 增建、 改建 殯葬設施,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擅自 啟用、販售 墓基或 骨灰骸 存放 單位,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 下罰鍰,並限 期改善 或補辦 手 續;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,得 按次處 罰, 情節重 大或拒 不遵從 者, 得令其停止開發、興建、營運或販售 墓基、 骨灰 (骸) 存放單 位、強 制拆 除或回復原狀。未經核准,擅自使用 移動式 火化 設施經 營火化 業務, 或火 化地點未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,亦同。」 請問依 照第七 十三條 第三 項規定,第一項處罰對象之優先順序 為何?